依據96年3月21日公佈實施修正藥師法,經上級主管機關公告半年後,執行執業執照有效期間更新

因作業時間來不及,延至97年3月22日實施

※全體藥師適用 (診所、公司、管理、藥局(房)、醫院、外務、公家機關)

(1) 96-03-21起要有2年調劑經驗才可以申請開藥局
應屆畢業後藥師考試及格後領取藥師證書者應先在醫院.診所.藥局(含健保.非健保藥局)執業滿2年才有資格申請開藥局.
若在公司.製藥廠.西藥房等當管理者不能直接申請開藥局,應在醫院.診所.藥局執業滿2年才有資格申請開藥局.

(2) 辦更新執業執照所需持續教育的學分
96-03-21至97-03-21目前開業中的藥局,直接更新執業執照,不需要24小時學分 (第1年)
97-03-22辦執業執照更新,每年修24小時學分
98-03-22辦執業執照更新,累積「應」修48小時學分
99-03-22辦執業執照更新,累積「應」修72小時學分 
100-03-22辦執業執照更新,累積「應」修96小時學分
101-03-22辦執業執照更新,累積「應」修120小時學分
102-03-22辦執業執照更新,累積「應」修144小時學分 (全面更新,執業執照!)

※ 102-每年修24小時學分,每6年須修144小時學分方能更新執業執照 ※

(3) 健保局簽約每2年48小時學分可以和更新執業執照合併合計6年144小時使用,不要分開再修學分,所修學分應妥善保留更新時使用,不要遺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署健保字第○九一○○八一九二三號公告
第二十條之四附表修正條文

第 十六 條  醫院及診所申請特約,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醫師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負責醫師之醫師證書及開、執業執照。
四、申請辦理住院診療業務之醫院,除新設立者外,應檢附評鑑等級證明文件。
五、所聘醫事人員之執業執照及身分證明文件,暨相關負責醫事人員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並符合本
  辦法規定之執業年資證明。
六、負責醫師及醫事服務機構名義開立金融機構帳戶;屬法人或公立之特約醫事
  服務機構,則以醫事服務機構名稱開立戶名。
七、費用劃撥轉帳資料卡。
八、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九、其他申請特約之相關文件。
  前項文件除第七款外,如為正本經保險人查證後發還。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內之醫事服務機構基本資料表,應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查驗核章。

第 十七 條  特約醫院及診所如聘有藥事人員提供藥事服務者,其調劑部門之設置標準準用本保險特
      約藥局之規定;其藥事人員至少應有一人符合本保險特約藥局主持藥師或藥劑生之資格
      及條件(請看下方第26條規定),始得為本保險提供藥事服務。
      特約醫院及診所之藥事人員,應於特約期間完成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繼續教育
      ,始得為本保險提供藥事服務。
      特約醫院實施住院單一劑量藥事服務作業者,除應符合前二項規定外,並應符合醫院評
      鑑標準。

第二十六條 申請為特約藥局之資格及條件:
一、應符合藥事法規定經核准設立,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
二、負責藥師或藥劑生須具執業二年以上,且於特約前二年內曾接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繼續
  教育四十八小時以上。
三、其設置應符合下列標準:
(一)應與公共場所及住家有明顯區隔。
(二)藥局須設置調劑處所、候藥區、藥事諮詢處,總面積達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調劑室應符合優
   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之規定。
(三)處方藥之儲存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之規定。
(四)管制藥品應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儲藏。
(五)應設洗滌、乾燥、滅火及其他安全設備。
(六)應備有媒體或連線申報藥事費用之相關電腦設備。但委託他人鍵入電子媒體資料申報者,不在
   此限。
   前項第二款所稱執業,以從事藥品調劑相關工作為限。



Q.執業二年以上
  A:登錄執業兩年。
    不管是在大醫院、小診所或藥局,通通算。

Q.執業兩年可中斷嗎?
  A:只要是合計有兩年的執業經歷即可,即使有中斷亦沒關係。


若是特約藥局、診所之藥事人員,應於申請健保特約時,完成48小時之繼續教育
其課程內容應包括必修與選修部分,其中「必」修課程應「至少」28小時。
如取得健保藥局之資格,同樣的在兩年之內仍需再修習48小時的繼續教育學分,「才可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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