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藥師今天看到一則新聞,深深覺得這真是司法上面最黑暗的一天,
希望大家不造看到標題就想到陳菊與黃俊英,基本上小藥師是無黨派,無宗教信仰的,所以對那些都沒有什麼興趣,至於為何會大大感嘆司法黑暗呢?
就是那位楊宗緯先生的判決,小藥師看到楊宗緯偽造身份證罪行的判決是罰勞動服務60小時,而且可以用唱歌取代。
小藥師本人從不看綜藝節目,也不太關心演藝圈的事情,基本上到現在也不知道楊先生長的怎樣,歌唱的如何,但我只知道,隨意變造身份證,竟然可以就這樣草草了事,不管是不是初犯,或是情節輕微,身份證是屬於特別證明文件,變造會是刻意塗改乃公訴罪,卻被「英明」的法官認為情節輕微,處以勞動服務。這樣下去,我看過不久的將來,大概到處都是假的身份證明文件了,這樣下去,誰還要守法?大家都來偽造文件,利用偽造的文件來規避任何的事情,例如警察臨檢時,也可以用假身份證,反正被查到也不過是勞動服務,去銀行開戶也可以用假身份證,反正不過是勞動服務,買保險也可以謊報年齡,用假身份證,反正只要60小時勞動服務,殺人放火也可以在現場用假身份證.......。
請問,這就是各位想要的台灣嗎?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如下:

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第218條(偽造或盜用公印或公印文罪):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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