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處方箋,就是你平常上醫院或是診所看診完之後,拿到的那一張「藥單」,接著你就會拿著藥單去藥局領藥。

因為這是攸關國民健康安全的國家制度,所以我直接轉載衛生署(衛生福利部)的說明給各位:

以台灣來說,病人在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接受治療時,由醫師將治療上所需用的藥品、用法及使用量都記載在處方箋上交給病人。

所以完整的處方箋應包括什麼?

•        病人姓名、年齡(或出生年、月、日)。

•        診斷、處方醫師姓名(或蓋章),醫療院所名稱及地址、聯絡電話。

•        藥品名稱、類型、單位含量、藥品數量、劑量及用藥指示、處方有效期限、開立處方日期、連續處方指示(包括連續處方的領藥次數及時間間隔)等。

 

ㄧ般處方箋使用規定

•        特約醫療院所開給病人的處方用藥,每次以三日份為原則,外用藥依次可開給五日份:病人如因病情需要,醫師可視病情最高一次開藥七日份,而對慢性病人ㄧ次可開藥三十日以內。

•        處方箋上如果沒有註明藥品不可替代,藥師或藥劑生可用價格不高於原處方藥品,而且成分、劑型、劑量相同的其他廠牌藥品替代,但所使用的藥品必須屬於全民健保藥品給付範圍藥品。

•        醫師可將處方箋交給保險對象到健保特約藥局領藥,且可依病情需要,開給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什麼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        對於病情穩定的慢性病病患,經診治醫師專業判斷,適合長期服用相同藥品時,可以請診治醫師開立有效3個月的健保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以減少就醫次數,並免繳部分負擔。

 

哪裡可以拿到

•        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在有效期間內去健保藥局或原就診之醫療院所配藥時,只要攜帶健保IC卡供辨識或登入,不會計入就醫次數,也不需繳交部份負擔費用。

 

如果服藥期間感覺不適該怎麼辦

•        您在服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藥品期間,如果有任何不舒服的症狀出現,還是要儘快回原來的診所或附近醫院看診,並且記得帶原來的處方箋和醫師討論

千萬記得,一定要把處方箋的用藥讓醫生知道,醫師才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重覆開同樣的藥給您,而影響到您的用藥安全。

這邊是處方箋的範例

 

我幫各位做了圖示說明

 

不過這是醫院的,通常都會比較完整,儘管如此,就算你到診所或是比較小規模的醫療機構時,也一樣會拿到一張含有藥物說明的收據

 

因為這樣病患才可以保障自己的用藥安全,也方便跟其他醫療人員進行諮詢。

所以請記得就診完畢一定要索取你的處方箋,並且需要時攜帶在身上(現在手機也很方便,建議也可以拍照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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