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內容可以自己上標檢局查詢:http://www.bsmi.gov.tw/wSite/index.jsp
或是這邊:https://data.gov.tw/dataset/30180
因為iPhone不能換電池,所以會有些人需要使用行動電源
但是以前的行動電源都是亂標示,所以經濟部就提出了法規:
標準檢驗局指出,「3C二次鋰單電池/組」、「3C二次鋰行動電源」及「3C電池充電器」商品之檢驗範圍包含使用於3C類商品(影音類、資訊類、玩具類、電動手工具類、燈具類或家用電器等)之二次鋰電池、二次鋰行動電源及電池充電器,此處所謂之「二次」指的是可重複充、放電的意思,檢驗方式為驗證登錄,上述產品應於進入市場前完成檢驗程序並於商品上標貼「R」字軌商品安全標章(圖例如附),始可進入國內市場陳列銷售。該局呼籲相關廠商儘速辦理商品型式試驗及完成必要之檢驗程序,以免屆時影響商機。自今年5月1日起,若進口或國內產製之此等商品未經檢驗即上市銷售且經查證屬實者,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以新台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你在購買時,可以參考一下上面的標示:
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情事,暨依同法第11條所訂之「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第5、6點規定,
旨揭商品應標示
- 「商品名稱及型號」、
- 「額定電壓(V) (無則免標)」、
- 「功能規格」、
- 「生產國別或地區」、
- 「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其為進口者,應標示製造或委製廠商名稱、生產國別、進口或代理商名稱、地址及電話」等,
其中「商品名稱及型號」及「額定電壓(V) 」應標示於商品本體上,而本商品之標示(含面板操作之文字),其所使用之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另商品之「功能規格」標示內容應標示如「電池芯容量○○mAh及最大放電容量○○mAh」,或標示「最大放電容量○○mAh」;又進口商品出售時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或警告標示,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部分。
相關規定可上台北市商業處網站,(網址:http://www.tcooc.taipei.gov.tw)至機關服務點選法規資訊/商品標示查詢。
所以現在你在賣場上都會看到他們這樣寫:
另外你可以看到字號有兩個:
R和C
規定在這邊:
- R字軌的商品檢驗標識,R是登錄的意思。當產品的設計和製造過程經過第三者驗證證明符合規定的標準,就可以核准登錄,所以取得驗證登錄的商品,廠商必須要負責後續產品品質的一致性。
- D字軌的商品檢驗標識,英文字D代表聲明,也就是由廠商依據檢驗標準自行完成檢驗,並且聲明產品是符合標準的。這種檢驗方式廠商容易掌控產品的上市時間,主要適用在資訊產品零組件的檢驗。
- C檢驗標識,也叫小黃標籤!在所有的檢驗標識中,只有C是由標準檢驗局印製的,代表這個商品是經過每批檢驗合格的。
這邊可以查詢廠商資料
http://civil.bsmi.gov.tw/pcm/pqm/RPCCertificate.action?ayp=PQM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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