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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ola Syndrome 伊波拉病毒出血熱
(一)疾病確認(Identification)
為嚴重急性病毒性疾病,病症為突然出現高燒、不適、肌肉痛與頭痛,接著出現咽喉痛、嘔吐、腹瀉、與斑點狀丘疹與特異出血現象。重症者常伴有肝臟受損、腎衰竭、中樞神經損傷、休克併發多重器官衰竭。實驗室診斷發現淋巴球減少,嚴重血小板減少,轉氨酵素上升(AST>ALT)。馬堡出血熱在1967年的實驗室感染事件致死率(case-fatality rate)約為25%;在1998-2000年剛果爆發疫情所造成的死亡率超過80%;2005年安哥拉爆發的疫情死亡率高達88%。而伊波拉病毒感染致死率從50%至90%。2004年於蘇丹發生之疫情其死亡率僅約25%。

(二)致病因子(Infectious agent)
病毒直徑約80 nm,790 nm長(馬堡病毒)或970 nm(伊波拉病毒),是線狀病毒屬(Filoviridae)的成員。呈長條形,構造奇特,有時呈分叉狀,有時捲曲,長度可達10 μm。馬堡病毒與伊波拉病毒之抗原性是有所不同,而來自薩伊、象牙海岸與蘇丹之不同伊波拉病毒株,其抗原與生物特性亦有所區隔。第四種伊波拉病毒株:Ebola-Reston,可造成非人類之靈長類致死之出血性疾病,偶有零星的人類感染個案,但臨床上皆無症狀。

(三)發生情形(Occurrence)

1、馬堡病毒
於1967年,德國馬堡地區共有31人暴露於來自烏干達非洲綠猴而受到感染,其中有7人死亡;1975年南非出現3件死亡病例,其中指標病例是肇始於辛巴威地區;1980年肯亞出現2件確認感染病例,1例死亡;1982年辛巴威有1例;1987年肯亞出現1例死亡病例;1998-2000年於剛果民主共和國有至少有12例確定病例(145例疑似病例);2005年(至7月止)安哥拉計有374例。

2、伊波拉病毒
於1976年首次在鄰近赤道的蘇丹西部省份與離其約800公里遠之薩伊同時出現,有600多個個案發生於鄉村之醫院與村落內。死亡率各為55%及70%。第二次爆發流行是在1979年發生於蘇丹的同一地區。1994年在象牙海岸的居民與黑猩猩發現另一型別之病毒株。1994之後在加彭、烏干達、剛果等地,陸續有大小不等的疫情爆發。其中以1995年在剛果之Kitwit的流行規模較大。在撒哈拉沙漠附近的居民,以螢光法檢查抗體,發現有陽性反應。但是是否與高致病力之伊波拉病毒有所關連,則並非十分清楚。此外,2004年在俄羅斯及美國曾分別發生實驗室感染事件。2005年4月剛果再度發生疫情。

3、與伊波拉病毒有關之線病毒(Ebola-Reston)
美國於1989年與1990年,義大利於1992年從菲律賓進口Cynomolgus猴子,皆發現與伊波拉病毒有關之線病毒。許多受感染之猴子皆死亡,5位動物工作者幾乎每天皆須與這些猴子接觸,其中有4位出現特異性之抗體,但並無發燒或其他病徵出現。

4、臺灣病例概況
臺灣地區迄2006年1月止,無任何確定病例報告,為本病之非疫區。

(四)傳染方式(Mode of transmission)
人對人之傳染是因直接接觸到被感染者之血液、分泌物、器官或精液而得;病原體具有介由空氣微粒(aerosols)傳播的可能性,但尚未有案例報告。院內感染之情況頗為常見,幾乎所有從被污染的針筒、針頭而感染的病人,皆已死亡。病人痊癒後7週內其精液仍有病毒存在,可傳播疾病。根據現有證據和其他類似病毒的特性,研究人員相信病毒是人畜共通(動物來源),並且一直存在非洲大陸當地的某種動物宿主。

(五)潛伏期(Incubation period)
馬堡病毒和伊波拉病毒疾病均為2~21天。

(六)可傳染期(Period of communicability)
本病潛伏期不具傳染力,但傳染力隨病程演進而增加。若接觸的為疾病末期的病患 (如出現嘔吐、腹瀉、出血)或無任何防護而接觸到死者,被感染的危險性最高。伊波拉病毒在病徵出現後之第61天,仍可自精液中檢出病毒,但第76天則無法檢出。

(七)感受性及抵抗力(Susceptibility and resistance)
所有年齡層皆可被感染。

(八)病例定義(Case definition)
通報定義:
符合下列三項通報條件之一者:
 (一) 有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病例接觸史、動物或致病原暴露史,且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臨床描述者:
  一般會出現急性發燒、腹瀉(可能帶血)、嘔吐、頭痛、噁心、腹痛,進一步發展成結膜充血、吞嚥困難、流鼻血、牙齦出血、吐血、血便、紫斑症等症狀,有些病人也可能在軀幹出現斑點狀丘疹,接著出現脫水和虛脫,疾病後期經常出現中樞神經系統症狀,明顯的嗜睡、精神錯亂或昏迷。致死率為50%~90%。
 (二) 前項旅遊史、接觸史或暴露史未知或不明,或無典型之臨床症狀,而相關檢體經實驗室檢驗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
  1、血清學IgG和(或)IgM檢測結果陽性(ELISA)。
  2、分離出病毒。
  3、皮膚切片檢驗陽性(Immunohistochemistry)。
  4、PCR檢測判定陽性。
 (三)、雖未符合前二項條件,但經醫師(法醫師)診斷在臨床上極度懷疑者。

病例分類:
 (一) 疑似病例:符合通報定義任一項者。
 (二) 可能病例:符合疑似病例定義,且與確定病例有流行病學上關連。
 (三) 確定病例:疑似病例或可能病例經實驗室檢驗確定者。


預防方法:避免直接接觸被感染者之血液、分泌物、器官或精液。3個月內患者應禁止性行為;或患者精液中無病毒後,始得進行性行為。

(含病人、接觸者及週遭環境之處理)
(一) 病例通報:伊波拉病毒出血熱為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第一類傳染病,馬堡病毒出血熱為指定傳染病,比照第一類法定傳染病辦理,如醫師發現疑似病例(尤其是有相關流行地區旅遊史,或病人與其他確定病例在流行病學上有關聯者),應於24小時內報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二) 隔離:應立即採取嚴格的隔離措施,並將病房設於遠離出入頻繁處,以防止隔離醫院成為另外一個感染源。但無需將病房遷移到特殊之檢疫場所。由於曾經發生過院內感染,所以在採取檢體如體液、分泌物時須格外小心謹慎,並採取最嚴格的防護措施。病患在3個月內應避免性行為。

(三) 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唾液、血液及其它與病人有直接接觸過之物體,包括實驗室用來診斷、測試血液樣本的儀器設備皆須以0.5%次氯酸鈉或含0.5%酚(phenol)之清潔劑進行消毒,其他可以高溫滅菌之物品,則應以高溫高壓滅菌、焚化或煮沸等方法處理。實驗操作應該在具有特殊高度防範措施的設備下進行,如果沒有此類設備,則應避免實驗操作,並且應由具有經驗及熟練的技術人員,利用所有可資保護的裝備如手套、安全操作箱、防護罩等來處理病人的檢體。血清可先加熱至60℃、30分鐘使病毒失去活性。最終可用含有0.5%次氯酸鈉或酚類化合物做徹底的消毒滅菌,此外也可考慮用甲醛來燻蒸消毒。

(四) 檢疫:對與病人有親密接觸的人採嚴密的監視。

(五) 接觸者處理:採嚴密的監視,若出現症狀立即就醫。

(六) 接觸者及感染源調查:對所有與發病3週內的病人有親密接觸的人員進行監視,包括與病人共同生活、照顧他們的醫護人員、實驗室負責檢驗的人員、不經意接觸者。監視步驟:每天應測量體溫二次並至少持續3週,當體溫高於38.3℃(101℉)時,應令其住院並加以隔離觀察。確認病人在發病前3週之行蹤及住所,並在該區找尋是否有未被報告或診斷出來的病例。

(七) 治療方法:最有效的方法是在發病6天內自靜脈注射Ribavirin(Virazole),開始時之劑量為30 mg/kg,接著改以15 mg/kg之劑量每6小時一次,連續4天,最後以8 mg/kg之劑量每8小時一次,連續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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