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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鳳梨姊姊(已授權全文刊載)

據報導3月11日位於南港某藥局因有名婦人不滿購買防疫口罩後藥師「還錯健保卡」,竟回店內找藥師理論,雙方在無共識後竟疑似強逼藥師「下跪磕頭道歉」,囂張行徑在新聞批露後引發輿論撻伐。14日傍晚北檢下令徹查嚴辦,轄區警方14日深夜約談這名涉嫌強迫羞辱藥師的婦人到案說明,警方訊問後認定她侮辱藥師構成刑法強制罪、並違反醫療法對醫事人員強暴或脅迫罪等罪嫌,15日凌晨將本案函送台北地檢署偵辦。藥師公會全聯會也發出聲明譴責婦人,痛批此舉惡行嚴重羞辱執業藥師尊嚴,打擊在崗位上守護民眾健康的全體藥師士氣。

何謂強制罪?

在法律上,以強暴、脅迫手段使人行無義務的事情,或妨礙他人行使權利者,是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因此強制罪的成立需符合兩個要件:

(一)有強暴或脅迫手段,影響他人意志;

(二)他人因此被迫做或不做某件無義務之事。

什麼行為算是「強暴」手段?

直接對人行使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屬於強暴手段。即便未直接與他人接觸,「間接」施以物理上的暴力影響他人意志,也算強暴手段。例如:B抓住A的手臂讓A無法撥打電話,屬於透過直接物理暴力影響他人的強暴手段。C與D發生糾紛,D為了讓C無法離開,將C的機車騎走讓C留在原地,雖然D未以肢體直接推擠、壓制C,仍屬透過間接物理暴力之強暴手段。

哪些行為是「脅迫」手段?

脅迫是用對他人不利做為威脅,使其心生畏懼而影響意志的手段。

例如,甲、乙有土地糾紛,乙告訴甲「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甲害怕若不從將有不利影響,屬於脅迫手段。

何謂對醫事人員強暴或脅迫罪?

根據醫療法106條第三項的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這位逼藥師下跪的婦人是否成立上開罪名?

因為新聞報導中並未提到當時對話的具體內容,因此本人之淺見如下:本案若在事實判斷上,婦人的行為確實已經構成強暴脅迫的話,強制罪還是可能會成罪的。但若婦人行為並未有妨害藥師執行業務情事,對醫事人員強暴或脅迫罪則可能不罰。

文章同步刊登在藥師週刊,紫色部分是藥師週刊因為版面字數限制刪除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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