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稱具療效的「舒酸定」牙膏中文包裝標示不明,也未加註「勿持續使用超過四周」等警語。衛生署官員表示,藥用牙膏須經衛生署認可,一般類牙膏若標明「藥用」,就違反藥事法,最高可罰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罰鍰。
國民黨立委江連福指出,舒酸定在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已在台灣「註銷藥用」牙膏的登記,但電視廣告卻播出暗示「舒酸定」具良好醫療效果。
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表示,一般牙膏若未含氯化鍶成分,屬一般商品,由經濟部管轄,不需衛生署認可。但一般牙膏若標明「藥用」,就違反藥事法,可處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會組長劉清芳認為,依規定,進口商品的中文標示不能比原產地的外文標示簡略,如有警語標示,必須比照。但記者查證,美國方面的警語與江連福所說略有不同。經查證,前後文為「除非牙醫師或醫師建議,使用本產品勿超過四周,假如問題持續存在或更嚴重,要先暫停使用並詢問牙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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