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靜脈內微粒物質及其潛在傷害之發現年表是個有趣的過程:*1950年代,Bruning觀察150位接受各種靜脈輸液的兒童,發現有19位肺動脈有肉芽腫,相當於12.67%。*1960年代,接受大量靜脈輸液的早產兒解剖樣本發現有25個個案肺功能損傷。*Garvan and Gunner證實輸液中的微粒物質,會造成接受大量靜脈輸液病患的異物肉芽腫。*1970年代及80年代早期,有一些重要的非口服藥物臨床副作用文獻發表。*1985年,一篇發表於American Journal of Respiratory and Critical Care Medicine期刊的文章更新USP788,並成為大劑量及小劑量非口服藥物之微粒物質官方標準。*USP788在1995年修訂的更為嚴格,將小劑量藥劑中所含≧10微米(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6000個微粒,而≧25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600個微粒,大劑量藥劑中所含≧10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25個微粒/ml,≧25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3個微粒/ml,而原先對小劑量藥劑中所含≧10微米(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10000個微粒/包裝,而≧25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1000個微粒/包裝,大劑量藥劑原先對≧10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50個微粒/ml,≧25μm之微粒物質限制為5個微粒/ml。
5.由於微量的微粒物質來源隨機而變動,數量極為稀少因此無法被化學分析所定量,而滅菌後的非口服注射藥劑溶液包含滅菌固體重組藥劑,應當不含有可見的微粒物質,若注射劑實際或可能含有的微粒物質,無論在個別或抽樣檢查都應符合檢驗標準。顯微鏡微粒物質檢驗法(microscopic particulate matter test)適用於大劑量及小劑量注射劑之檢驗,這項文本列舉了單位體積或單位容器經由微孔膜過濾器收集不可見之原固體微粒物質,也有許多商品是無法以光阻法(light obscuration)適當檢驗的,而這些僅能以顯微鏡分析或是不需使用顯微鏡分析的也都會以個別的專題說明。在1985年成立微粒物質之官方標準並確立靜脈輸液不得含有可見微粒,在1980年代中期小劑量注射劑所含10μm以下微粒不可超過10000個,25μm以下微粒不可超過1000個。1985年USP設定的微粒物質標準實際上是涵蓋了大劑量及小劑量包裝之注射劑的數據,並且以每毫升為單位而不是像目前對小劑量注射劑以包裝單位計算,在1995年微粒物質標準做了更改,也是目前所使用的微粒物質標準;2004年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學名藥審查部微生物組(Microbiology Team of the Office of Generic Drugs of FDA)發佈一項令人鼓舞的消息──將討論更嚴格限制微粒物質標準的益處以及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