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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的可以使用的網路工具很多,尤其是在飲食上面,由於地圖程式都會有評級制度,於是就會一些語言溝通障礙的人可能會隨便使用這樣的工具進行公然侮辱、毀謗與霸凌的行為。

以下就幾種狀況來分析:
1. 如果一位消費者去到一家餐飲店中,實際用餐體驗過了感受到不好的經歷,然後基於自己的真實經驗寫下一星負評,其實在法律上算是:屬於個人主觀言論,為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之一部分。
所以是沒有什麼問題的,如果店家不滿意,可以在下面留言回覆,澄清,甚至是另外解釋緣由。
不過通常我們都還是建議有問題當場說清楚,誤會要帶回家比較好,只是有時候如果比較內向或是覺得那個場合就是沒有辦法把話說清楚所以才留言也是人之常情。
2. 消費者實際去用餐了,但是留言加油添醋很多,偏離事實且有對於店家與員工進行辱罵或是人格的貶損,就可以算是妨害名譽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309~314條
3. 網路留言者根本沒有去過店家,然後只是因為湊熱鬧到了店家的頁面留下負評,尤其與店家的服務內容並不相關的文字,或是內容有涉及侮辱店員與店家或是會造成店家有虧損的字句,就是公然侮辱罪
> 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構成要件其實很簡單,根據上述定義,只要在「讓人可以聽得見、看得見、知情」的狀況下,對人做出「侮辱人格、名譽、尊嚴」的言行就可成立。
4. 網路留言者在現場,留下所見所聞並且基於觀察到的事實留下關於店家服務相關的留言及評語並且給了一星負評,同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
5. 網路留言者在現場或是曾經去過店家,留下過度渲染或與事實不符或是無相關與店家服務的留言及評語並且給了一星負評,導致店家名譽受損,可以處誹謗罪
>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更詳細的法律內容跟罰則就請直接找律師詢問,在這邊我只能提醒所以各位文明人,講話有所本,做事有思度,有話好好說,不要隨便利用網路工具來進行攻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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